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253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号,现住**市**县**北段。2018年7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2********1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县**乡**庄村**号。2012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伙同李玉新驾驶一辆白色长安牌小型越野车(假车牌号豫Q******)窜到泌阳县黄山口乡耿庄、李庄、山庄村委,羊册镇罗庄、官田洼、陶庄、郭明吴村委等地,由王**驾驶车辆沿着乡道发现有狗,李**就用事前准备好的弩和毒针将狗射死装到车上。
泌阳县公安局黄山口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后,对嫌疑车辆进行视频追踪,并锁定嫌疑车辆。后民警在黄山口乡街西盘查时,发现嫌疑车辆遂驾驶车辆进行拦截。嫌疑车辆在逃跑过程中将民警的车辆车头处撞坏,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李**二人抓获,并在其二人驾驶的白色长安越野车后备箱内查获土狗二十五条、用来发射毒针射狗的弩一把、毒针二十五根(八根已用过,十七根未用过)。
经鉴定:被盗的二十五条土狗价值5760元;民警车辆被损坏的价值为343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贵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李**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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