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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小某,,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安顺市开发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20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绰号小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6********,苗族,小学文化,系安顺市开发区**KTV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20年7月9日因寻衅滋事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潘某某、卢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均是安顺市开发区**KTV(**广场)员工。2020年6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卢某下班后相约到开发区**广场**路的“遵义虾子羊肉粉”点吃宵夜,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也随后赶到,途中王某某遇见骑车路过的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在说活,误以为二人在骂自己,随即与金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潘某某、卢某闻讯从店里出来,推搡被害人金某某,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下班骑车途径此地,潘某某、王某某相继向王某索要刀具,王某均未提供,王某某、潘某某在与金某某争执期间,对金某某实施殴打,王某、卢某见状上前参与殴打金某某,王某持刀将金某某腰背部刺伤(后经法医鉴定,金某某损伤为腰背部刀刺伤,评定为轻微伤),金某某挣脱四人围殴后逃离案发现场。当日凌晨金某某、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2020年6月29日12时许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监控追踪,在安顺市开发区**网吧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潘某某被抓获后,潘某某主动提供同案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随即传唤王某、王某某到案。三人到案后主动提供同案被告人卢某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随即传唤卢某到案。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潘某某、卢某家属分别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代三人各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元,共计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协议书、收条、送医院治疗建议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供述及辩解及同案犯潘某某、卢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伤情照片;6.辨认笔录:王某某、王某、潘某某、卢某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同录光碟、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学冬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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