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市**县**镇**村**村民组。因犯贩卖假证罪,200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0月29日,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市腾龙宾馆被专案组抓获,2018年11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市**区**机修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10月17日在周口市商水县被邓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8年10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7日),于2019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至9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位女性,均通过百度查询“侦探公司”征询业务时,被诈骗现金人民币60100元、70000元、40000元、6500元,至谭某某、敬某某、毛某某、曾某某的开户的银行卡上,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诈骗所得分三次在湖南娄底取走共计6万元,被告人蔡某某明知诈骗所得分三次刷卡消费或转账等共计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视频照片、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照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富豪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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