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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社区**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N*****号庆铃牌中型厢式货车沿芒那线由西向东(由梁河往芒市城区方向)行驶。06时00分许,当车行至芒那线*KM+***M处,超越其前面与其同向行驶的平波某所驾驶的无号牌望江牌正三轮摩托车(载一人:平咩某)相挂撞,造成平咩某当场死亡、平波某轻伤二级,两车部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听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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