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3********,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新乡市**培训学校老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河南省宜阳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董王庄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董王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金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和平路交叉口西100米时,与同向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马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凡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宜阳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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