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区**新村*号楼*单*室,系陕西**钢铁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陕E2****传祺SUV越野车,沿韩城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复兴路十字路口,撞倒自西向东横穿公路的行人王某甲、宋某某,致其二人严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78㎎/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宋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交警部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机动车检验、血液检测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死因分析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因其具有自首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钢战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被害人王国旗、宋华峰近亲属附带民事诉状各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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