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L****3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延寿县天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约翰焙甜蛋糕店门前时,与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张某甲(出生日期1947年**月**日)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甲受伤,经延寿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8月12日延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诊断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人口信息表、被害人相关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延寿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血液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书及处理通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甲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如能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尧臣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延寿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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