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村**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10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QQ号:18503****9)向QQ号为26*******(QQ昵称叫“X雪志”)的修某某出售了5个含有珠海市公司法人的地址、电话、公司名称等个人信息EMBA数据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夹,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3808条,得款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修某某的证言;3.书证;4.信息截图;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现均保存于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及随案移送的移动硬盘三个,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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