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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镇**村**组,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雷某某)行驶至梅江区西阳**物流公司门前路段时,与钟某某驾驶的粤M*****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雷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对王某某、钟某某进行血样提取。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0mg/100ml。钟某某送检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雯丽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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