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罗平县龙门街红场院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民警随后带王**到医院提取血样两份备检。经鉴定,被告人王**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