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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D*****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罗平县龙门街红场院路段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民警随后带王**到医院提取血样两份备检。经鉴定,被告人王**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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