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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7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住内乡县**镇***,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8月14日23时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内乡县******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5mg/100ml,系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王奇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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