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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号楼**单元**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9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J****6号高尔夫牌(灰色)小型轿车,由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往新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区德胜南路与肤施大道路段处时,因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醉酒后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358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2个月又10天,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宏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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