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身份证号码652829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乐美景小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新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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