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0********,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院,现住泽州县**镇**村(租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2时2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晋高一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王某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长度1.8cm,达轻伤二级;左侧肩锁关节脱位,为轻微伤;左侧颞顶部可见头皮创口,为轻微伤。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牌”二轮燃油车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凤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02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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