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1RG66号小型轿车在庆学路王爷府火锅门前与李某甲驾驶的吉GAA315号小型轿车、李某乙驾驶的吉GT2295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经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液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22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他人受损的车辆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事故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本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军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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