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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遂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将该案移送至遂宁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24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1时10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越野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嘉禾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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