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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经营户,住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院**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新民街**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京广快速路二层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跨线立交北侧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醇含量为15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4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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