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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8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楼**,无业。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00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沪C****3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阳区文化路与保宁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09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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