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组,现住九江市濂溪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12月6日受理该案,于同年12月9日、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6日补查重报;同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自3月7日至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赣******黑色别克轿车和同车随行的吸毒人员王某甲、钟某某、汪某某来到九江市濂溪区九威建材市场附近,后四人在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龙鑫花园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车辆信息;2.证人钟某某、汪某某、王某甲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泓莹
徐骏翔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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