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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55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住址:青阳县**镇**村**组**号。2015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2月18日、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朱某甲(已判刑)纠集徐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青阳县城娱乐场所等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朱某甲为纠集者,徐某某、王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

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朱某乙(已判刑)女友在****KTV与严某某发生争执,朱某乙得知后电话联系朱某甲到场。朱某甲、徐某某、王某某到达后,经朱某乙指认,三人将严某某拉到KTV走廊内殴打,朱某甲用巴掌扇严某某脸部,徐某某、王某某持啤酒瓶殴打。期间,朱某丙上前拉架,王某某持啤酒瓶殴打其头部。次日,朱某乙将严某某带到医院诊治,朱某甲、徐某某等人向严某某道歉,取得严某某的谅解。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甲、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与胡某某、刘某某等人在****KTV唱歌。期间,张某某与胡某某发生矛盾,徐某某、王某某得知后上前殴打胡某某,其中徐某某对胡某某拳打脚踢,王某某持啤酒瓶击打胡某某头部,朱某甲、刘某某等人上前拉架。次日,朱某甲、徐某某向胡某某道歉。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回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徐某某、朱某乙、江某某、项某某、蔡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朱某丙、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朱某甲的纠集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青阳县城娱乐场所等区域内,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其他成员。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仙桃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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