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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开发商王某乙承建了民权县龙塘镇启明路南延工程,工程范围内的土地系龙塘镇龙新村三组的集体所有土地。被告人王某某以其长期管理该土地为由,阻挠施工。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强迫开发商王某乙签订协议,将工程项目范围内322平方米土地占为己有。后王某某在其强占的土地上建起房屋。经民权县祥和土地评估中心评估,该32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价值17.61万元。

2019年元月份,在该工程施工时,被告人王某某阻拦施工,强行向开发商王某乙索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丙、梁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书证:涉案土地确权相关材料、公证书、协议书、谅解书、民权县龙塘镇政府会议记录、证明及规划图、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鉴定意见:土地估价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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