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村**号,家住永修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位于永修县**镇**村**组的家中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十余人用骨牌以“推牌九”的形式从事赌博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多次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汉兰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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