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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8月5日个人独资注册经营东至县**厂,招聘工人进行生产。至2014年年底工厂停工,王某某拖欠杨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2014年6月至12月)共计30余万元。2015年4月7日,陈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前往东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王某某拖欠工资的情况。4月9日,县、镇两级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与王某某及工人代表在**镇政府召开劳动纠纷调解会议。王某某承诺于2015年农历年底前将工人工资付清。因王某某一直未履行诺言,且无法联系,2016年12月19日,陈某某等人再次到相关部门反映。当日,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到王某某租住地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要求王某某于12月22日前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后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王某某的手机,均提示已暂停服务。期间,王某某亦未主动与工人联系或到东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相关事宜。

2019年1月29日,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永宁派出所民警在石狮市世贸广场将网上追逃的王某某抓获。1月31日,王某某筹集资金10万元并缴至东至县公安局非税账户。

2019年9月5日,经双方再次核对,王某某拖欠杨某某等36名工人工资共计345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东至县联鑫制衣厂工人工资核对表、非税资金缴款申请书、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告知记录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欧某某、计某某26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36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457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佩华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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