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挂靠长治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位于长治市屯留区市泽庄村的长治市宏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办公楼建设工程。王某某将部分劳务分包给郭某某,同时雇佣李某甲等人进行施工。王某某领取工程款359万元后,支付郭某某等几十名工人113万,拖欠郭某某等十几名工人19万余元,支付李某甲等14名工人部分工资,拖欠李某甲等14名工人工资6万余元。2014年1月24日长治市屯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王某某仍逾期未支付并逃匿。后李某乙代王某某向郭某某等人垫付4万元,向李某甲等人垫付3万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天津市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至11月12日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等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明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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