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某月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72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福民乡某某村委某某自然村某号,住峡江县水边镇某某家园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案受害人谢某妻子廖某某可能存在婚外情,因此,谢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案处理)一直想找王某某解决此事,而王某某一直避而不见。2019年12月3日中午,王某某驾驶赣Dxxxxx小车在峡江县水边镇工业园一板材厂办事,并将赣Dxxxxx小车停放在板材厂门口的马路边,谢某当天中午在工业园区吃完午饭后在路边看见王某某的小车,谢某为让王某某与其见面,便用砖头对王某某的小车玻璃进行打砸,王某某发现自己小车被人损坏后,便跑去板材厂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返回自己车旁,用菜刀将正在砸其小车玻璃的谢某砍伤,致使谢某左手手腕等处受伤。之后谢某电话联系其同学陈某某,陈某某将谢某送往峡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院至南昌市继续治疗。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正中神经、尺神经完全离断,为轻伤二级;尺动脉完全离断,为轻伤二级;左手豌豆骨骨折,为轻微伤;左手掌及腕部裂创,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其家属与受害人谢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谢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户籍信息》、《赔偿协议》、《领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证言;4、受害人谢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对引发本案也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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