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72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道东楼**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晚17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和与其同居的被害人高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用尖刀将被害人高某某扎伤,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移送涉案尖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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