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2015年6月19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2日;2019年5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汪某某在本市蜀山区**路**小区**栋**室的棋牌室和证人吴某某一起喝酒后,汪某某在棋牌室内不指名的骂人,吴某某将其拉到棋牌室外并劝其回家休息。23时许,汪某某再次回到棋牌室骂人,与棋牌室内的顾客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某和证人吴某某将汪某某拉到棋牌室外并劝其回家,双方发生口角并殴打,汪某某踢了王某某,王某某一拳打在汪某某嘴上,致汪某某嘴部两颗牙齿冠折。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0日,王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案发后,王某某赔偿汪某某人民币八万元,汪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和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汪某某,造成被害人嘴部两颗牙齿冠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8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王某某有一次行政处罚劣迹,在量刑时也一并考虑。因此,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到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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