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娄丈子镇杜丈子村和其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李某某家中时,因有人敲门,遂离开李某某家走到自己存放摩托车的村部附近,与在此停车手拿扳手的、其认为同样和李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肖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肖某某胸部捅伤。经鉴定:肖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撕扯,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扎伤,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刘力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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