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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乡**坊饭店厨房内,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口角,后持菜刀将徐某某头部砍伤,致其左侧额骨不全骨折;头面部创口。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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