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庙**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8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3时许,在涡阳县经开区**路**路西,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排队等候卖粮,中午在车旁饮酒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王某某将王某甲打伤,经安徽省涡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右侧颧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建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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