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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毁灭证据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村***号,现住安阳市**区**村。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2月16日晚上,刘某甲(已判决)在林州市横水镇**村的家中用菜刀将刘某乙砍到在地,致刘某乙死亡,随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丙(已死亡)、刘某甲将刘某乙的尸体抛弃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后白村东山坡的一个废弃矿井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镇堽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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