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现住三原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苏*****号白色现代小型汽车从泾河新城**街道行驶至泾阳县**镇**处时,被在该处设卡检查的泾阳县交警大队县乡中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王某某至永安医院提取血样,民警在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6mg/100ml,陕西咸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陕咸司鉴【酒检】2019(419)号,结论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1.1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云宏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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