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岳西县**乡**村**组** 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将置换、复制的存储有淫秽视频的TF存储卡装在标记有“生活片”标签的塑料小盒子中,连同其从**市购入的淫秽光盘一起放入塑料箱子并将塑料箱子绑在其车牌号为皖H*****的摩托车上,骑乘摩托车到岳西县**镇敬老院等处售卖。2018年上春,**镇敬老院老人鲍某某在来榜镇敬老院外用人民币四十元向王某某购买了王某某复制的存储有淫秽视频文件的TF存储卡一张(内有淫秽视频文件55个);2019年3月,刘某某用人民币五十元向王某某购买了TF存储卡一张(内有淫秽视频文件9个)。经岳西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领导小组鉴定,王某某已售出以及在其摩托车上塑料箱子、家中查扣的DVD光盘、存储卡中有DVD光盘12张、储存卡3张(120个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2019年5月7日,岳西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正在岳西县**镇敬老院涉嫌出售淫秽物品的被告人王某某到岳西县**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TF存储卡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岳西县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 辨认、勘验、检查等笔录;
7.光盘、电脑提取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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