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于四川省潼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组,住本市肥西县********单元**室。2019 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14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系被害人邓某家保姆,2019年1月3日,王某某在被害人位于本市蜀山区**路**号*栋**室的家中,趁被害人不在之机,将其卧室床头柜内的中国银行存折盗走,并利用之前记住的密码,盗取人民币2205元,后将存折放回。同年1月7日,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取人民币2005元和2150元。累计盗取人民币6360元。 

2019年1月16日,王某某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谅解,王某某退赔被害人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谅解书和收条;3、中国银行存折交易明细、户籍信息和归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指认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累计盗取他人636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