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捕前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6月22日被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月27日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5日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宣布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滦州市新城永安里小区,利用技术开锁进入60楼3门502号顾某某家中,将鞋柜上的一部华为mate8手机和主卧室梳妆台上包内、衣柜抽屉内的现金共计47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1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昌黎县城关镇丰昌苑小区,利用技术开锁进入1号楼1单元301室韩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韩某某发现后反锁屋内,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3、2020年1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燕山家园小区,用万能钥匙打开5栋4单元201室兰某某家门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在家中的兰某某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属扳手、开锁用万能钥匙头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3.被害人兰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具有入户盗窃情节,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6月22日被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月27日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5日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系前科,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力
检察官助理 高静威
2020 年 4 月 17 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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