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滑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到滑县****局宣布并送达该局局长刘某某被留置决定。之后,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场的情况下,监察委工作人员对刘某某办公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办公室抽屉内有一个黑色手包内有钱,即交代王某某并让其转告****局其他工作人员不要动刘某某办公室的物品。王某某因急需偿还透支同事王某甲的信用卡,在2019年8月10日14时许,王某某让滑县****局门岗冯某某关闭单位监控设备,16时许,王某某将刘某某办公室抽屉里装有10000元现金的一个黑色手包盗走。当日支付400元饭费,次日偿还信用卡5200元。2019年8月14日,王某某将10000元交至滑县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九幅;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党员证明、干部身份证明及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台账、滑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移(线索)送登记表、滑县监察委员会证明、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冯某某、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王某某还款监控录像、手机银行短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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