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征,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1910079253。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桑某某的驻马店市**石材有限公司店内工作之际,先后三次联系他人将被害人桑某某店内的一套沙发、一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空调柜机、一台液晶电视机、一台全自动麻将机变卖,并将所卖钱款占为己有,后携款离开驻马店市。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被害人桑某某店内物品的总价值为31120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桑某某赔偿到位,已取得被害人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起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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