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个体,住新泰市**乡**村**号。2016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号**店内、**女装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袁某某女士皮草外套一件、葛某某卡其色皮毛一体女士外套一件,价值共计1806元。案发后,皮草外套追回退还被害人袁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葛某某损失5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袁某某、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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