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号楼**。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5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办事处**号,趁无人之际,通过翻墙头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厢房的一台银灰色笔记本电脑和1000元现金盗走。被盗电脑达不到受理标准,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
2019年5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办事处**号,趁无人之际,通过翻墙头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厢房炕上的一部视频播放器和10本光碟盗走。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视频播放器价值人民币220元,光碟达不到受理标准,不予受理。
案发后,被盗的视频播放器和10本光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了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代理检察员: 李振双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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