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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社区**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社区**委**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0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社区**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社区**委**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0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村**委**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村**委**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羁押于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社区**委**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街道**社区**委**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12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羁押于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号,犯罪被告人某某某于2008年因敲诈勒索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0月3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等5人非法经营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2日、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法规,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罗甸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夏蓉高速公路清水江服务区货车停车区发现云D****2、云D****4两辆运输烟叶的货车,并对车辆所载货物进行卸货检查,发现两辆车载满烟叶,经称重共计18.93吨,并用麦麸进行伪装,罗甸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将现场查获的人员及车辆带回罗甸县接受调查,并于2020年9月29日将该案移交罗甸县公安局办理,经调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杜某某、冯某某四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未经许可私自在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收购、贩卖烟叶,收购的烟叶还有3余吨烟叶未处理,后四人将合伙收购未处理的3余吨烟叶以及王某甲、杜某某、李某某自种烟叶15余吨私自运往广东省南雄市售卖,以每车人民币80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雇佣货车司机某某某驾驶车牌为云D****2的东风牌红色轻卡和孙本贵(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云D****4的解放牌红色轻卡帮助运输,承诺安全抵达广州南雄市交易后每车多支付3000元费用。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冯某某非法经营的18.93吨烟叶价值为1016768.16元,被告人某某某所驾驶车辆运输的9760公斤烟叶价值为52422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有证人王某乙、林某某、王某丙等证人的证言;3.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冯某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有罗甸县烟草专卖局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计算表;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有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冯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冯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为获取高额利润,私自将烟叶进行贩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所运输的货物是违禁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荣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 李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罗甸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冯某某、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杜某某联系电话:1528780****

冯某某联系电话:1376969****

某某某联系电话:1528787****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光盘39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散件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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