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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沙依巴克区**路**村**队,租住本市天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享受的刑事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发布网络刷单赚佣金的广告,之后添加被害人唐某某为QQ好友,以网络刷单返现和“微信辅助解封”为由向被害人唐某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账号,被害人通过多次支付宝扫码和银行转账共向其转账人民币3404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3404元后并未向被害人返现,并将被害人QQ好友删除。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3404元全部挥霍,用于网络博彩及日常生活开销。

2、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发布网络刷单赚佣金的广告,之后添加被害人邓某某为QQ好友,以“微信辅助解封”和网络刷单返现为由向被害人邓某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账号,被害人通过多次支付宝扫码和银行转账共向其转账人民币3206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3206元后并未向被害人返现,并将被害人QQ好友删除。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3206元全部挥霍,用于网络博彩及日常生活开销。

3、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发布网络刷单赚佣金的广告,之后添加被害人谢某某为QQ好友,以网络刷单返现和“微信辅助解封”为由向被害人谢某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账号,被害人通过多次支付宝扫码和银行转账共向其转账人民币127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1270元后并未向被害人返现,并将被害人QQ好友删除。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1270元全部挥霍,用于网络博彩及日常生活开销。

4、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发布网络刷单赚佣金的广告,之后被害人杨某某添加其为QQ好友,被告人王某某以网络刷单返现、交流水和提现费为由,向被害人杨某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被害人通过多次支付宝扫码共向其转账人民币568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5680元后并未向被害人返现,并将被害人QQ好友删除。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5680元全部挥霍,用于网络博彩及日常生活开销。

5、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发布网络刷单赚佣金的广告,之后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QQ好友,以网络刷单支付“微信辅助解封”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账号,被害人通过多次支付宝扫码和银行转账共向其转账人民币6876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6876元后并未向被害人返现,并将被害人QQ好友删除。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6876元全部挥霍,用于网络博彩及日常生活开销。

6、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发布网络刷单赚佣金的广告,之后添加被害人吴某某为QQ好友,以网络刷单返现和“微信辅助解封”为由向被害人吴某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账号,被害人通过多次支付宝扫码和银行转账共向其转账人民币6214.83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6214.83元后并未向被害人返现,并将被害人QQ好友删除。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6214.83元全部挥霍,用于网络博彩及日常生活开销。

7、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QQ群发布网络刷单赚佣金的广告,之后添加被害人赵某某为QQ好友,以网络刷单返现和“微信辅助解封”为由向被害人赵某某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账号,被害人通过多次支付宝扫码和银行转账共向其转账人民币6668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被害人6668元后并未向被害人返现,并将被害人QQ好友删除。被告人王某某将诈骗所得6668元全部挥霍,用于网络博彩及日常生活开销。

被告人王某某七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3318.83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和刘某某的损失,三位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以网络刷单返现和“微信辅助解封”为由向被害人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账号,并让被害人多次向其转账的方式骗取七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318.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可可

检察官助理:陈祖兵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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