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9月22日被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被害人苏某某补办已注销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现金25000元。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高某某包办A2驾驶证为由,骗取高某某家属李某某50000元。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田某某将驾驶证增驾为A2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18000元。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黄一鹤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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