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巷**号,群众,无业。2018年4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但因病未予收监执行。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认识榆林市交警支队的领导,以能办理驾驶证增驾相关业务及安排协警工作,需给相关领导打点关系、报名业务费花销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4440元。
2、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认识榆林市车管所的领导,以能安排正式工作,需岗前培训、购买衣服花销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王某丙1900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其认识相关领导,以能办理驾驶证相关业务安排协警工作,需给相关领导打点关系、业务费用花销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3020元。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可通过关系在榆林市公安局安排协警工作,需报名费、购买衣服、培训费花销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91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两条,价值911.6元。以上,被告人王某甲骗取他人钱财共计44181.6元。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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