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间市**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任某某(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虚构零首付购车信息,诱骗马某某贷款购车,由**公司为该业务提供担保,以223800元的价格购得凯迪拉克ATX轿车一辆,后诱骗被害人将车辆抵押,得款110000元。
2.2017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任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虚构零首付购车信息,诱骗杨某某、赵某某、肖某某贷款购车,由**公司为该业务提供担保,以281700元的总价格购得别克英朗轿车三辆,后诱骗三被害人将车辆抵押,得款13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说明、办案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邢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肖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任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立坤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具结书、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