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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2********,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现住**镇**小区**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滨水新居小区东侧桥头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1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交易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803354****)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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