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0*******,蒙古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王店镇*********,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R****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内乡县******厂区内由北向南倒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误将被害人苗某某撞倒后碾轧致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徐阳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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