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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组,捕前住云南省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祥(在逃)指使下,携带毒品从盈江县**镇**路**号其住处驾驶摩托车出发驶往勐腊路出城方向,当日17时50分途经盈江县**镇**路出城方向***大桥上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左手上查获红色VIVO牌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539481****)一部;从被告人王某某身穿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用透明塑料吸管封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3管,经称量,共净重2.02克;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带领民警前往盈江县**镇**路***寨子对面的变电箱后的地上交出其藏匿的用透明塑料吸管封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2管,经称量,共净重2.34克;并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NH160*****,车架号:LAEHAZEL1GF*****)一辆。

本案共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零星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2册,光碟11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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