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201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桐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1时许,************民警在对吸毒前科人员王**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辆驾驶座下藏匿疑似冰毒约200克,检查站民警随即通知桐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前往处置,禁毒大队民警将王**带至桐柏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经称重,王**非法持有的疑似冰毒重量为191.07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抽样鉴定,样品中含有较高成分甲基苯丙胺。经审讯,王**供述其携带的毒品是2019年9月11日在***********从唐*手中购买,毒资41800元由王**于20**年*月**在***********通过****银行ATM存取款机支付给唐*。王**辩称携带的毒品是运回*************自己吸食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书证:(1)王**尿样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2)毒品称重笔录及取样笔录;(3)银行交交易凭证及记录;(4)王**的前科查询证明;(5)被告人王**的人口基本信息;3、鉴定意见: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意见书;4、被告人王**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及告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吸食为目的,携带大量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禹伸 薛阳坡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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