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按照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在云南省富源县与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接头,用面包车将非法入境的外籍人员运送到贵州刘官服务区殷某某(另案处理)所开饭店,以躲避边防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截图,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殷某某、安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芳
夏布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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