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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2018年1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爷爷生前遗留在老房子里面的一支鸟铳带至位于黄泥村黄泥圩上的新家,并在新家后面的稻田里试用了几次,后一直放置在家中。2019年**月**日14时许,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涉枪线索,侦查人员依法到王某某家中搜查,在王某某家中三楼上楼的卫生间房檐上搜出该支鸟铳,民警当场对该支鸟铳进行扣押,并将王某某传唤至西牛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支鸟铳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 枪支、弹药鉴定书;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亮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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